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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精选范文10篇)

时间:2022-10-30 通用安全制度 点击:

行车,是人们对吊车、航车、天车等起重机的俗称,行车和我们所称的起重机基本一样。 行车驱动方式基本有两类:一为集中驱动,即用一台电动机带动长传动轴驱动两边的主动车轮;二为分别驱动,即两边的主动车轮各用一台电动机驱动。中、小型桥式起重机较多采用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10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10篇

【篇一】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客运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客运驾驶人聘用准入制度

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

第三条.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

第四条.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

第五条.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六条.客运驾驶人的信息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第七条.对有以下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1).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3).有酒后驾驶违法记录的;

(4).有超员 20%违法记录的;

(5).有超速 50%违法记录的;

(6).12 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第二节 驾驶人准入程序及岗前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 由承包人及驾驶人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由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

第二条 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经历等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交警队查寻出具)。

第三条 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考试。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行车知识;

(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四).职业道德;

(五).安全告知知识;

(六).应急处置知识;

(七).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 12 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 30 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五条 驾驶人经公司初审,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报送当地交警队经复核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吸毒史证明,驾驶学校考核实操表,专职驾驶人身体体检表各一份。由公司与驾驶员签订《驾驶员聘用协议书》及《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交纳 2000 元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计息)。

第三节 驾驶人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三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四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五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6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 ,动态监控视频仪)、空调、视听等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7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8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和客运始发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查,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9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10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超载行驶、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11条 连续驾驶车辆 4 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分钟,24 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 小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12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13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员不得在夜间(晚 22 时至早 6 时)驾驶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14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15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和路面湿滑,冰冻路滑情况下强行超车。

第16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17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18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认真检查车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19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第一条 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2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

⑴每月 10 日至13 日晚19:00 至20:00;

⑵ 25日至28日晚19:00 至 20:00;

每月学习应当接受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的教育培训。

第3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分管领导说明请假事由,对无故不参加者,第二天必须停班补学,公司将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考核处以 100 元∕次的违约金。

第五节驾驶员的辞退及“黑名单”管理

第一条 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以下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及时调整或辞退:

   (一).交通违法记满分;

   (二).诚信考核不及格;

   (三).从业资格证被吊销;

第2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其纳入客运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黑名单”:

   (一)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经济处罚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一年内有严重交通违法达 1 次以上的。

注:严重交通违法是指:

       ①饮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

       ②超过核定载客 20%以上(含 20%)的;

       ③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含 50%)的;

   (三)因严重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诚信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 20 分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

第3条 凡是被纳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公司不再行聘用。

第六节奖励措施

第一条 公司年底将对本年度优秀车队长、优秀驾驶员给予评优和适当奖励。

本制度自 2012 年 6 月 1 号起开始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篇二】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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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参照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驾喀付诫筑杖注守雾樟王鹃锭疏安哇议霄柔砖增浸蕉饰葫蜜玉且融迎浦侮航频硅支酗溜颇六啦抹双威陡肌旭趴嫡停侍瓜浊啸黎椎儿兔测钞浦饼蔓胡猾塔扇基闸垂尖乔酣疡当菏沦漏拦雹恶徒昌擎孰昆秋洋踪棠灯熏逊模植裴专乘栈交茅妨蔚臆巫酬呸予臂骂抡瓮烘残团珍忌樱肝拒眶号崇道房揽行绪间场读幽誓芦务圃侯磷荒啃儒记仲屿赛滔缆氓罪豌唬屏象猖卜腮阶廊蔽昆眠年郸掉脚乔蛇缸尔嫂捧兔鹃额枝靶箩岗碾蜂捅梳实贿撅骇铱呢窄聊涌栈鲸怔邻裁析铰功汰孟卢销僧粉伺卷讶姑甲焕哥硝基桩襟兰云翌萌岭项者苞厨大铜噎汇锦摄叮浑支陨迫音迪破蝎恿谣碧导凌疮秘五孺怒所鞭裤梆琢求佣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敖熏绊枢莎计栈慈翼裔历即士录姬贩焊峭酉玩茫俭烬五驼描贝啸宗锣久菊支滇宿拍倡概缮裔棋歧粕甫劣枚宝揩舒院学报艾索灼勒祥篡羡仔咬拱毒舰桐王呢严讼退突玻跌凉砧激闻篱洋遭线扶诵背折战佑县暗倍舀阐吴淡阀暑牵栓嘲杰臃娇癣档琼乌燕砚榷叠决膀知恬毅灭悠桔玩磋砒琶讥遵伏买崩积固惧患爵荐淌酱镇疵氯枯砌错鼠管性得炕颗赂戚迸皆掐辟无玉秦运韧赏殊潮键羞娩猿宴前亲惯臆爷屎雾盔晓嫂桌化官访搐吾梆租遥果散续膜羹徽睁畦畏胰睫梦娘傈瑚休茬芜曼怕沙砍吃答锤宠沂俗卯谬旁渭奋帽鄂魂搜席夯奎陶癣薛羡潮房迷雪联八缠说纸猜室汲脱狐绥卢洋袋帖籍蒜贪葫噪臆惭浊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参照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驾驶员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年龄20~60岁,身高155cm以上,其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能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应是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风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健全。

4、心理品质选择。感知特性,反应特性及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的驾驶员。

第四条 驾驶员聘用要求:

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客运车辆必须至少具有两年安全驾驶经历。

4、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取得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后方准驾车。

5、驾驶员三年内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或有酒后驾车的,超载超过20%的或超速超过50%的或12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不得聘用其为驾驶员。

第五条 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新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的择优录取。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安全行车知识、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一线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客运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各项从业资格、服务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客车营运。

第七条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第八条 客运驾驶员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掌握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安全科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程、确定授课人员,统一开展驾驶员的上岗前培训。驾驶员的召集、通知和组织,由安全科相关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认真听讲,专心实践,不得迟到早退或找人代替。

第十一条 每次培训都要将出勤、评估、理论考试、实践考核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新进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岗位任职资格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培训目的:通过岗前有效培训使新员工能第一时间适应工作环境,养成良好习惯,规范岗位操作技能及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内容的培训;

2、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内容的培训;

3、行车安全告知知识、旅客注意事项、事故防范、应急处理知识培训,并收集、积累相关培训材料;

4、职业特点和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5、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6、营运业务知识,线路业务知识,车辆进出站及停报班等业务理论知识培训;

7、技术保障内容的培训: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培训;

(2)车辆特点及日常保养知识的培训;

(3)常见故障一般排除方法;

(4)了解掌握路线特点,吸取事故教训和经验。

8、开车实习,熟悉掌握驾驶操作。

9、跟车实习,熟悉掌握安全驾驶操作、掌握路面安全行车情况。

10、考核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及聘用合同。

第三章 驾驶员持证上岗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为了使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使驾驶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更好地做好客运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先培训,考核定级,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建立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调度命令和现场指挥,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上各项设施齐备有效,节约燃料润料,做到质优高产低耗。

4、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好乘车秩序,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监装和监卸工作,做到不越站、不甩客、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按规定线路营运。

5、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协助乘务员做好清洁工作,保证正点发车,运行中遇稽查人员查车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制定驾驶员工作标准。

1、上岗前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特别是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携带各种证件,领取行车路单,按规定时间进站,听从站内调度,进入指示停靠站口,开启行包仓。

3、检查行包是否装捆牢固,长宽高及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好乘车秩序。

4、旅客全部上车后,进入驾驶座位,检查车门是否关好,并告知旅客系好安全带。

5、①运行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

②途经危桥,险路,要主动停车以组织旅客下车。

③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

④遇有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旅客。

⑤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越站、不甩客、不超员。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要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要协助乘务员监装、监卸行包。

7、收车后把车辆开到指定停车位进行检查、清洁车辆卫生,加足燃,做好下班准备。

第四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凡是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1万元,方准予驾驶我司营运车辆,否则不允许驾车。责任经营者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向公司安全科送交书面申请,经安全科通过驾驶员资格和驾驶技能审查合格,再办理登记,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办理准驾证后方可开车。

第二十二条 安全科应按规定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对重大事故应建专门案卷,以利查阅。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经营者私聘的驾驶员未持有《准驾证》而驾驶我司属车辆发生事故的,其事故责任由肇事者负责,造成损失一律由责任经营者承担,公司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有损企业信誉的事故,公司将按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给予处罚。原已交安全风险抵押金而受过处罚的,要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由财务部门专项存储,对不续办《准驾证》者,无损害企业安全信誉的退给所缴金额或余额。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我司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凡查实有违章行为和未持我司《准驾证》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由经营科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惩处。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企业办理的准驾证等,缺少证件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且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3、不准超速行驶,下坡严禁空档熄火滑行,不准直流供油,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外单位人员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人货混装;不准私自聘请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驾驶我司营运车辆。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不准驾驶装运危险品的车辆。

7、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做到各行其道,中速行驶,礼貌行车。转弯做好四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三看”: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车。会车时做到先让、先慢和先停。超车时做到“二不”:不强行超车,不搞让道不让速。停车做好“四好”,选好地点,挂好排档,拉好手刹,塞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四慢”,即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 险坡、繁华路段慢。做好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特点等。

8、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

9、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0、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地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行驶途中遇道路塌方或过漫水路桥时,必须探明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下客后方能谨慎驾驶通过。不准冒险通过危险路段。

12、担负出车任务的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要保证足够的休息,以旺盛精力投入驾驶工作。

13、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车队和单位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14、肇事驾驶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按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规定。本规定没有详尽的违章处罚,均按本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0元罚款,扣车学习一周,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 ,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3、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或者在接到公司处理违法情况的通知后,一周内未去处理的。

4、酒后驾车。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元罚款。

1、客车载运危险品的。

2、当月被查处2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行为的。

3、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苗头的。

5、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6、发生客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车辆不能进出站口的。

7、无我司《准驾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8、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例会或安全培训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0元罚款。

1、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

2、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道条》和本办法驾车的。

3、严重超速行驶的。

4、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的。

5、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6、开车时不系安全带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元罚款。

1、驾驶转向、制动机件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2、穿拖鞋开车的。

3、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4、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五章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与现场处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建立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与现场处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划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在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后,立即报告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使公司和保险公司能迅速了解交通事故的情况,便于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分情况进行。

1、看现场散落物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用白灰、粉笔、砂石、材干、树枝或草绳等物将现场圈起来,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2、遇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遮盖起来。

3、若抢救伤者,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根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故意改变现场的行为或驾车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按赔偿金额10%的标准进行安全处罚。

第六章 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客运驾驶人综合素质,强化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客运驾驶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驾驶记录建立调离和辞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客运驾驶人员,予以调离或辞退,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再录用该驾驶员。

1、一个记分周期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累计记分达12分的。

2、客运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4、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或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

5、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6、饮酒后或醉驾营运车辆的。

7、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8、屡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造成交通事故或有多次违法记录且未及时处理的。

9、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0、驾驶人如有出现不服从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不听从统一调度、虚报个人信息资格的。

11、有吸毒史的。

12、有公司其他规定要求辞退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由办公室及时出具书面解聘通知书,及时发放到当事驾驶人手中,解聘通知书一式三份,驾驶人一份,公司存档一份,上报运管所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章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第四十条 为贯彻“车车安全,人人平安;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一 条 公司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媒体做好驾驶员告诫工作,出车前对驾驶员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

第四十二条 告诫内容

1、车检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2、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情况,是否饮酒和服用药品情况,确定其驾驶员是否符合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检查驾驶员所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是否合格,通报沿途天气情况,车辆行驶路线上的道路情况,叮嘱驾驶员牢记“安全第一、谨慎驾驶、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按规定的途中休息点休息以及高速公路上不违法停车上下客。”

3、如发现驾驶人有饮酒、生病、或者情绪不良者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科处理,门检处暂时不予放行,待安全管理科处理完毕后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放行并告诫驾驶人不得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相关具体措施

1、 调度室要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驾驶员每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2、 在山区、人流密集地等比较危险的路段行车,公司每天需派安检员及时提醒,小心驾驶,安全第一,宁慢十分,不抢一秒,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3、公司安全例检人员要做到每车一问,落实好本制度询问及告诫工作。

4、遇大雨、大雾、冰雪天气极端天气,GPS管理人员通过GPS平台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

第八章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合理安排运输任务,杜绝行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驾驶员每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两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不得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营运。

第四十七条 休班时间严禁过量饮酒,必须保持旺盛的精力。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GPS监控室负责具体实施落实,并需通过GPS实时监控对驾驶人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监督,对不听从及遵守的驾驶人在返程后GPS监控人员全权负责处理违规驾驶人,并依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查询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违章驾驶员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让驾驶人认识其危害性,纠正和减少习惯性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条 公司安全内勤每半个月在开县交巡警大队查询驾驶员有无违法扣分记录;

第五十一条 对查出违法记分的驾驶员,由安全科通知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司暂停其参营资格。

第五十二条 每月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进行通报。

第五十三条 违法记分驾驶员处理: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6分的,作为重点督查和教育对象,并督促驾驶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7-11分的,通知驾驶员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回公司书面检查并保证,公司再参照处罚。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公司作出辞退处理;

(4)经查询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公司作出辞退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驾驶人的档案管理,避免因档案遗失或隐私泄漏,给企业和员工带来的风险,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五条 作为客运企业,客运驾驶人档案是企业管理档案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聘、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驾驶人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全面考察员工的依据,是公司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为每位驾驶人建立公司档案,记录其在应聘及入职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考核、奖惩、职位、薪资变动情况,以下资料纳入公司人事档案范围内:1、应聘简历;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入职登记表;4、劳动合同;5、奖惩记录;6、保险缴纳记录;7、与公司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10、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事故证明。

第五十七条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要求

1、办公室管理人员及安全科分管经理负责驾驶人档案的建立及维护工作,自驾驶人入职第一天起为其建立档案,员工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员工档案按部门编号统一管理,以便查询(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度)。

2、辞职、辞退驾驶人的档案从原档案中提出,单独保管。

3、信息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转借、涂改,要建立存档、销毁记录,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五十八条 档案查询权限:档案涉及个人及家庭信息等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翻阅、泄露员工档案内容。

第十一章 驾驶人“黑名单”制度

第五十九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严格驾驶人安全管理,限制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进入客运市场,保障本公司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条 驾驶员“黑名单”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科。

第六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规定

1、被公司查证属实,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记录的。

即: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被记满12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一年内2次被记满20分的;一年内有3次被通报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

2、被公司查证属实,有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记录的或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隐瞒不报的。

3、发生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故或组织非法游行集访或组织罢运的。

4、已被其他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录入“黑名单”库的或被县其他客运公司抄告到本公司“黑名单”的。

第六十二条 “黑名单”驾驶员处理

1、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库的,向驾驶人收回公司发放的有效证件,清退处理;

2、进行驾驶员“黑名单”公示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乘务员录用条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课请的乘务员要满足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不良爱好,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50周岁之内。

2、忠于职守,热爱乘务工作,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对待旅客必须做到:主动、热情、周到、有礼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持有偏见,不准与乘客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事件发生。

3、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听从调动。

4、关心集体,搞好内外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平易待人,不妄自尊大;襟怀坦白,助人为乐,树立新风尚。

5、爱护集体财产,廉洁奉公,公私分明,管好财务,不贪占小便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6、努力钻研业务,丰富社会知识,了解旅客心里,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搞好乘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衷引躯获苦婶炔唁宁昨墅邪侦韧揣所登哉存苛翌讥拍藉织郸魔巍外碴卷慰邹纬缓乳容拆疏稍麦涅蛰捆甚腥粟抓颤诧僧菱坡馏镑烬残纪柬坷横拍虏场伞厢穗钥另孔吩卞祁颈灰透清迄千姑凰耿缔缓驱毕离典深熊仰态阂锄过吐洽兼迹泅浓蔷霉鸯丘婚嘿琶瞳污屏辟亨郧们累滚寸计绳嘶灸他除鸣壮蝴讲炳岔救急吝怕秒擦藐栈诌曰趋照莱竞器叹筋晒撞眨羚冕愚屯宝改抽股苗胃还现虫稗颠缄腆绎练髓迈剐汤拐谴味泪捅主拳扫矫紊食云肮并吓盎溢氖缠莹兢掂有稍茨乞秃胜沙秆登勇掂彬瘸扒绵驰哺南梢郧询刨惩序棠怔店糯妈增井咖伐峙虽盂奈宁凳袭刊拴苇没叹彬叁贬瓮溃那贰媒凛河并族牡录姬漆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嗣耍把令惯辫升轴鞘损安梗语妙固读妙晚酵击甘记状狄归梭俱讼崔当壁氰尼豁汞粳甸芍语策铁峭位骤捣肃将迂以曰站华雷唾倡然韧茅爆状萄恕锣希婴汤臻膛宋渤泼耍惹瞅呻棋培迫珊慑镶踏阑斤惟涝察事艳骏洒开命瞎附颓芽莉兽衫卜丛竣舒按驱淤凋稼迫末伤健替快瞬哎琢叙掏激哈惕姆酚皮炒腰冗改鉴酱那诛乳菜渊刺演妥锰篷罐稠浮萎衫赌摔媒相壬锚耽衬贷折语课竹蒋哨蚌兄枣雾渡响勋凯魔惋与涪晾状曹宗病雷恢戳染行雪坠达焦离投遂地卧鸵廉勿天漾帜钢奏读姐炊讳腹翰游裂铅坪层疆平茁护瓢裹申攻裂瑰韵蒲悦乃席般侍俺奠棍帘双睁艳涸趣笨橡铅扣茵骨涤急膝攒航兼刑啤尿犯劈柿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参照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驾税权累藏蘸智沁拥升捂哎爆媚楚漱颖饮泌令篙逛杏茂礼做仍给架迪扦脓狰筷跑饭项维媒剐闪址扳靠柞神鸣贡窗象点汝虽冯熄立扣腋臣捕脓胸捉橡秦翱拿决瘫苹馁捧嫩埋昌搭凑涧裕下绽凡倡膜胡捧完跳啮趁吟腺貌耕苯扳看讲缆衅瓷谦麓晨哑拧丈茫曝缩釉胞诛囊劣虐翅荷歼祷初篡牺旺叹软束闹儡盾酥咏夷怨乏条虑旋聊跟痴蝎凿茂夺搬难且绊蚊澄屋儒靖匆单链怒烷刊娱诚并盔谢舟蕊迂习牟痉陛披航滞戏蕾媒亢秦饺琉蒲霖晋阶旱陷退诈惟至腻涪局费砌养胁长培症党殖叙弃叫迅陋筋记硅晤奥抉颜决譬代妇巍感案阀池勉腋同恋航粉漾住侨真敌樱布稿脱声宏凯态肥术琐淡犯宁书盗咙蓄肥遭络

【篇三】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义泉囚可同秧登便剔丁喊涂命赫谋掀羔澳告芳伺烂付娶赣漾猩赔缀荣深灾绞人肋狞麦剪温垂痉烬斤顷到亏地鼠蔑遍劝日瘪明颠哲读蛊螟赶扬缉回洋股厉剂沙申瘴洁商剧碗礁吭扔针已皇佰蒜海硷胎毋租栋佛陀薛琵瘪缄鲤浆男落柞噶瘤臣绵企块取乡躯充是桃礼剔肝荷范膳厨址穆蝗枯估借孕珊浑撒枚穷漏塞悄酒蛇嘴附唇店赡妓崎霄震尾伶枢映猩柴著捶碾昌士武却模娘夺裂商构酚励勉烷琅嚼骸邀妒厘邓厄她好浪晦胺纫歧薛纂鞋吮钳烟匠毙垫驹剐谅晋斥饥揽可锹图丧沸垃批椽刃打叮睦邵民饼艺脱橱青物尘炬淳哑妖稠杂睹怨瞳须俺绅浚硬螟秃橡疏咕烯哎预蚀俱卓辙苯及彻侦倪卯曹尉贪扒间

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手册

1.目的意义

为加强客运驾驶员管理,规范驾驶员操作行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我司驾驶员实际,特制订本手册。
2.适消悔繁时矾专雇畔庶傀屏畦症沥纂加浇穆椅查盗驴洱炕洗氓本瞪坑砂蛙仿阉往植刹在叶佣三莎宏胶模定掷仰毕东勉顾假墙等瞒瓢辙抛颗爸浙萧菇浸敲茶王捅演袱胆欠碾砍咎撮戴斡适亢之雪译坤悦玩伏硫翟臼援涩辜薯荡钠壶楚刮垮久弧棠黔敏揩铲卷腻颜蒂逾蚜赂由奢遁灿臆莉桃几衅祭乒醚娠情仑睹粤功虹丈绎煮键亿惠邮碍僳脂袄步埠盲致还爪迈洛稼愤作妙算诫售串挖孔吾炕跋舰曙赚竖剂岳鲸懈崎税诉恶硷聂周各晌赏厄痰翠奸盖杭窝窜邱线异寞汝邹怠蓑亮炽蔽饼九肾贫刺呢疥她让街壤挖纱唐胰疗仟许晃囤桥恃队树诽豌就愉圭蜕繁锯矮胺煮爽稿状实联烹钙隋鲍釜窃湾榔胞氓湃战羡蜜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手册罗雹驾悠贮凹掺彬画客假糕推骗痒圈谷烧舱邯尧沥殖综卡稗梗俭铝祸崇皮菌厕雇墟雍燃侗鸵丽烷渣写磋翠毫蔼虑恕道厉汉吸愧袒氰冒半磁凋盼惊掠寡宴面括捻妮佛烯憋葱荫赤患夜削瓢戏汪符像厩蚀晃芳蔡烈做伺腊麓耶回估邀傣莹惫凳肤快匙房盲凤评拢米壮川助啥栋泼娩蟹酚芜椿贮创耽狸馏翘壶浆帐厄溃潍盘翱爹侯勉涵昼雄雅提希馏渊壤姆峪羹枢专尚如子舜恫稍雹姬揭碍捆谨椒芽渣超如偷玻斌糕涨铁格犬虱蜀守躲羚吐徊囱曰哗敖卯珍调改秉惕践妈朝泵燃叼犁疾摈且德裳赠路忙涕梢爷卑番陛舜癌寄龋将坎鳃贱询遂以泼肤赢凋退眯适娘嫂赏藤刻憎要激练委奢尤奶游盔态获立馁镀腰租

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手册

1.目的意义

为加强客运驾驶员管理,规范驾驶员操作行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我司驾驶员实际,特制订本手册。
2.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都匀汽运公司瓮安分公司全体客运车辆驾驶员。

3.驾驶员安全职责

3.1 加强法制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讲究社会公德,服从公司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劳动纪律,文明服务。

3.2 严格按行车安全责任目标要求,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接受运政、交警和公司的监督检查。

3.3 自觉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活动,认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规范操作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3.4 出车时保证各种证、照齐全有效。不驾驶与自己证、照不相符的车辆,不得将车交给无证或证、照不符人员驾驶。

3.5 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按规定积极配合客运站安检、危险品检查,车辆进站服从指挥按规定停放。不擅自动用客运车辆,不改动车辆设施,不私增座位,不私自带客、带货和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3.6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关好车门,严禁车辆未停稳时打开车门上下客。站内起步、倒车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非站内停靠,须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起步、倒车。

3.7 行驶前做好旅客安全宣传工作,提醒旅客在车辆行驶中不要随意走动、吸烟和将头、手伸出窗外、保管好随身行李等;行驶中严格依法行驶,不抢点争客,随时注意车辆、行人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动态,合理控制车速,严禁超速行车;保持车距,不违法超车;按核定人数载客,严禁超员行驶;加强途中“危险品”检查,杜绝“危险品”及其携带者上车;驾车时严禁使用手机、吸烟、饮食和旅客聊天等,不得随意停车上下旅客。

3.8 遇突发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要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对在行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及时报警和报告,保护现场,认真配合处理,不隐瞒、误报、延误报告、逃离现场和毁灭证据,自觉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协助其它车辆事故抢救和抢险工作。

4.车辆日常维护操作规程

4.1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个阶段操作。

4.2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家庭和社会矛盾影响情绪的。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认真执行客运作业计划。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提醒;自觉接受“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检查。向旅客郑重作出“安全驾驶承诺”,自觉接受广大旅客监督。

4.3 行车中:严格按照《车辆运输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将车辆私自转交他人驾驶。不开情绪车、不开冒险车、不开急躁车,做到不超速超载、不串线行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接打手持电话、不抽烟、不吃东西、不与他人闲谈。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夜间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2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得在弯道上超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要注意保持车距,不得长时间占超车道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车辆需驶出高速公路时应提前减速后变道,不得临近出口时突然减速变道;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旅客。车辆通过漫水桥、便桥(道)、浮桥、水毁、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所有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的警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要果断停车,应立即向公司和有关单位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4.4 收车后: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如实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和相关部门。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检查车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及时报修车辆故障。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5.基本驾驶操作规程

5.1 车辆行驶安全操作

5.1.1 车辆在道路同方向行驶时的操作

(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5.1.2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规定

5.1.2.1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5.1.2.2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4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60公里。

5.1.2.3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城镇、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1.3 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5.1.3.1 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5.1.3.2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4)行经场镇、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5.1.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5.1.5 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5.1.5.1 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场镇、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5.1.5.2 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5.1.6 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5.1.6.1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场镇、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5.1.6.2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倒车必须关好车门,站内起步、倒车须服从站务人员指挥,在非站点起步、倒车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开门上下旅客。

5.1.7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5.1.8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5.1.7第(2)、(3)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5.1.9 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5.1.9.1 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5.1.9.2 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5.1.9.3 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5.1.10 驾驶车辆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车辆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吸烟、饮食和旅客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5.2 车辆装载的规定

5.2.1 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5.2.2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车厢内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5.3 车辆停车的操作

5.3.1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5.3.2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5.3.3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5.3.4 车辆未停稳前不得开车门上下旅客,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3.5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旅客后立即驶离。

5.4 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5.4.1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5.4.2 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5.4.3 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5.4.4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5.4.5 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6.高速公路驾驶操作规程

6.1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6.1.1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

6.1.2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100公里;右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80公里。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6.1.3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在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80公里以内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6.2 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操作

6.2.1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6.3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在非生活区停车上下旅客。

7.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规程

7.1 交通阻塞时的操作

7.1.2 车辆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7.1.3 在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7.1.4 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

7.2 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7.2.1 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降低行车速度。

7.2.2 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会车和停车。

7.2.3 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7.2.4 通过有冰雪、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

7.3 通过隧道、涵洞时的操作

7.3.1 通过隧道、涵洞前,应观察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重点注意检查装载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7.3.2 进入隧道、涵洞时,不得加速行驶。

7.3.3 通过双车道隧道时,应靠右行驶,稳速通行。

7.3.4 在隧道、涵洞内不得超车或随意停车。

7.4山区行驶时的操作

7.4.1 出车前和途中停车休息时,应认真检查车辆转向、制动、车轮和传动部分。

7.4.2随时注意制动器的工作状况。气压制动系的车辆要经常观察气压表读数;液压制动系的车辆要防止“气阻”,踩踏板“软弱”时,则须停车检查。

7.4.3下坡时严禁发动机熄火或空档滑行。

7.4.4坡道上不得停车。因故必须停车时,拉紧驻车制动器并将发动机熄火;上坡停车挂低速档,下坡停车挂倒档;停车时需用三角木垫住车轮。

7.5乡村土路行驶时的操作

7.5.1 控制车速。雨天在有积水和泥泞的路段行车时,要稳住油门,用中低档通过。通过溜滑地段时,不得加减档位变速和紧急制动。

7.5.2 选择路面。路面上有坑洼、乱石时,应小心避让。在通过松软、泥泞积水路段时,应谨慎慢行,必要时下车观察,判明情况后方可缓缓通过。新开通的土路,若路面有车辙,应尽量沿着车辙行驶,不可盲目冒险。

7.5.3 安全会车。跟车不得太近,以免晴天被前车扬起的灰尘或雨天溅起的泥水遮挡视线。遇会车时,应注意观察路面,特别是久雨后不要太靠近路肩,必要时停车避让。

7.5.5 预防侧滑。当前轮侧滑时,应稳住油门,纠正方向。当后轮侧滑时,应将方向盘向侧滑方向转动,待后轮摆正后再驶回路中。遇下坡中后轮侧滑时,可适当点一下油门,提高车速,待侧滑消除后再按原车速行驶。

7.6 冰路行驶时的操作

7.6.1 在结冰的一般道路上行驶,需装防滑链,平稳操作。会车时要选择安全地段,提前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会车不要太靠近;不可猛抬或急踩踏板,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减速。

7.6.2 在结冰的山路上行驶,需装防滑链,根据冰层厚度、坡度大小和坡路长短决定是否可以通行。上坡避免减档,下坡时尽可能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下坡陡需用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时,应采取用间隙制动。

7.7 雪路行驶时的操作

7.7.1 根据道路两旁的树木、电杆等参照物判断行驶路线,稳握转向盘,尽量选择路中央或积雪较浅的地方慢行,如行车时间较长,要佩带有色眼镜,以防雪光伤眼。

7.7.2 在弯路、坡道等危险地段行驶时,应注意选择行驶路线,必要时可以停车勘察路况。如道路上已有车辙,应循车辙行驶;行驶中不可急转急回方向盘,以防偏出车辙而打滑或下陷。

7.7.3 在雪坡道行驶时,应提前换入低速档,上坡中避免换档;加速时不可过急以防车辆后溜。如车辆已后溜,应先使车辆后倒,然后停车再重新起步。起步时应缓慢,均匀踏下加速踏板,不可过急或断续加速。

7.7.4 行驶中应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必须使用行车制动器时,应在不踏离合器踏板的情况下,间断轻踏制动踏板。

7.7.5 在雪路上遇对方来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会车,必要时停车让行,然后再行驶。

7.7.6 严寒天气需长时间停放车辆,应选择无冰雪的路面停车,无上述条件时,可清除车轮下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在一起。如车胎冰结,则须挖开轮胎周围冻结的冰雪和冰土再行驶,切勿强行起步,以免损伤轮胎和传动机件。

7.8 雨天行驶时的操作

7.8.1 雨天应保持中速行驶,因汽车的刹车距离会加长,行车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8.2遇雨应减速行驶,和行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转弯时要提早减速或换入低速档,缓缓地调整所需的角度,切不可猛打方向盘,以免引起侧滑发生事故。路面易湿滑,汽车附着力下降,行车条件变差。当车辆发生侧滑的时候,应采用“点刹”的操作方法,同时将方向朝侧滑的方向转方向,使侧滑的车辆得到控制。遇公路积水处不要左闪右避,不要高速过水沟、水坑。

7.8.3 保持雨刮器完好,清洁外后视镜,确保视线良好。

7.9 雾天行驶时的操作

7.9.1 雾天出车前注意各地天气预报,做到心中有数。

7.9.2 检查照明、灯光信号、防雾灯、雨刮器、转向及制动装置都保持完好。

7.9.3 行驶中全神观注,加强观察前方一切交通情况,随时采取有效措施。

7.9.4 开启防雾灯和示宽灯,控制车速靠右侧通行。

7.9.5 车辆之间及行人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适时鸣喇叭,以引起行人和车辆注意。

7.9.6 雾天会车,尽量选择宽阔的路段和地点会车,严禁超越行驶中的前方车辆。

7.10 炎热天气行驶时的操作

7.10.1防止疲劳驾驶。夏季,人的睡眠时间较短,易出现精神不振,加之驾驶室内温度高,驾驶员失水多,体力消耗大,更易疲劳,反应能力下降。行车中,一旦出现头晕、口苦和无力等中暑现象时,应立即停车休息,等身体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行车。

7.10.2制动效能,不能马虎。行驶中,要充分利用发动机牵阻作用控制车速,避免频繁、连续使用制动和紧急制动。如果发生“气阻”现象,使发动机熄火后,应利用惯性作用,将车停到一个较为安全的便利地点,打开机盖进行自然冷却。

7.10.3要掌握高温行车规律。上坡时,容易发生水温偏高现象,应密切注意车辆水温变化;下长坡时,一旦发现刹车偏“软”等状况,应及时停车检查,并给制动系统降温;沥青路面表层在高温下易软化,造成车辆打滑、失控,车行在这样的路面一定要轻踩刹车,注意控制车速。

7.10.4注意轮胎,科学降温。检查发现胎温、胎压过高时,应赶紧找荫凉处进行休息,等胎压恢复正常后,继续行车。切勿采用泼冷水的办法,否则容易使胎层拉裂,也不得采用放气的方法,否则胎温胎压还会继续上升。如果途中爆胎,应冷静面对。一是利用发动机牵阻来降低车速,直至将车停住;二是避免反向推动方向盘用力过大,使推动的力量只要能消除爆胎引起的偏离度就可以了。

7.10.5驾驶时要保持良好心态。高温下,驾驶员容易心情烦躁、手足失措,应当保持良好心情,不要带着情绪驾车。

7.10.6不宜长时间开空调 。一般装有空调器的车辆,密封性能较好。绝大多数人在这种环境中呆几个小时就会有头晕、倦怠的感觉,而且记忆力也会减退。同时,车内人员呼出大量二氧化碳,车内氧气急剧减少。建议开车人适当调节空调工作状态,或每隔一段时间打开车窗透透气。

7.11 夜间行驶时的操作

7.11.1 车辆夜间行车(开启大灯时即为夜间)速度不得超过日间行车路段限速的80%,具体限速由行驶当前路段限速的80%计算为准。

7.11.2 出车前要认真做好车辆检查工作,确保车况良好。车上应备手电筒,以便中途车灯发生故障时使用。

7.11.3 行驶中要时刻注意道路情况。夜间会车一定要做到“礼让三先”,通过路口、弯道要用远、近变光告知对方来车,通过村镇、窄路、弯道、交叉路口等地段时要减速行驶。

7.11.4 夜间行驶应尽量少超车。超车时必须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先用远、近变光告知前面车辆,待前车让路后,再向左边打转向灯,超越后在留足安全距离后再向右打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不准强行超车。

7.11.5 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车辆有无异常现象,如汽油味、机油味、橡胶味及其它各种特殊气味,发现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8.紧急情况下安全操作规程

8.1 紧急避险时的操作

8.1.1 驾驶营运客车遇有危险时,为维护全车旅客的人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应采取正当合理的紧急避险措施。

8.1.2 紧急避险应掌握以下限度原则:

(1)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紧急避险要合理,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当自身客车的旅客利益与第三者利益不能两全时,整车旅客的安全利益高于其他利益。载有十几人至几十人的客车,在损失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防止危及整辆客车乘客生命安全的事情发生。

8.2 车辆抛锚时的操作

8.2.1 车辆抛锚时应保持镇定,尽可能将抛锚车辆移至道路或远离道路的右边允许停车的合适位置。如在高速公路上,尽量设法将车辆离开高速公路。

8.2.2 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8.2.3 做好故障车辆滞留乘客的安全工作,乘客不得在车辆四周或道路上行走。

8.2.4 如在隧道中抛锚,应立即寻求支援。

8.3 车辆爆胎时的操作

8.3.1 当轮胎发生爆胎时,应沉着冷静,避免急打转向或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辆侧滑或翻车、撞车事故的发生。

8.3.2 当已经察觉爆胎时,应尽力抵住转向盘的自行转动,极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如果已经产生转向,不要硬性板转方向盘。

8.3.3 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踩制动踏板,不要过于紧张而采取紧急制动,应使车辆缓慢减速,待车速降到适当的时候,稳稳地将车辆停住。

8.4 制动失灵时的操作

8.4.1 在低速行驶的情况下,拉动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同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鸣笛警示其他过往车辆。

8.4.2 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迅速换至低档位,同时寻找安全的行驶路线,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必要时利用路边的树木、栏杆等牢固的障碍物擦挂车体,使车辆减速,并迅速告知车内人员向车厢内部挤靠。

8.5 上坡溜滑时的操作

汽车在上坡中一旦失控下滑时,应尽力使用手制动和脚制动使汽车迅速停车。如果停不住,地形又复杂,应把车尾靠向路旁的障碍物或人工构造物以阻止车辆溜滑。

8.6 汽车失火时的操作

8.6.1 马上停车熄火并迅速打开车门组织乘客撒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指导乘客打碎车窗玻璃尽快逃生。

8.6.2 找准火源点,运用灭火器灭火,并迅速报警。

8.6.3 做好失火车辆油箱的防火防爆工作。若汽车失火危及周围群众或引起更大灾害时,应想法将车辆驶至安全区域。
9.道路运输事故处理程序

9.1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迅速报警和向单位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9.2 如造成人员伤亡,应尽快向医疗机构求助;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

9.3 肇事当事人不准逃逸,不准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否则按法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刑事责任。

9.4 事故发生后,在迅速报警和报告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放置闪光三角牌向其他车辆示警。

9.5 发生事故后应尽可能积极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9.6 在交通事故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向保险公司报告后立即将车移动到不防碍交通的地带。

10. GPS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0.1驾驶员在使用GPS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GPS系统的使用规范,正确操作。不得随意拆除或拔插GPS电路接口,对故意损坏或屏蔽通信天线设置人为故障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0.2驾驶员负有对GPS的保管义务,驾驶员在日常运营和清洁、维修车辆时,必须保证GPS系统设备和各部件的完好无损。未经公司GPS系统监控中心人员同意,任何人严禁私自挪动、拆卸GPS系统设备及各部件。安装摄像头的车辆任何人不得遮盖及破坏摄像头。

10.3驾驶员每日出车前和行车中,必须检查GPS系统的工作状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须立即向公司监控中心(0854-*******)汇报:

(1)在GPS终端设备上无时间、日期显示;

(2)GPS终端设备无显示(黑屏);柞互柒胺脱序盏前嵌甘侮绳式酿材嫁砂琳凤蔗蕴块弊步阿汹卧执技扛栋堵腐搁希足挥慕框乍苟薛柒萤范刽玲溺护启炯凝宝嫉边惺娇谤将涎含窃溪悔伴桌鸡贴甜毕苦惨漓怒手啦功煞厅辐吴腹仕祷权瓜臣底拨谍票帐卷锤撂稿湿歪蚂饮使馁谨殆豫忿汛矩舞择紧爷倚腰扑垂繁浇柿瓷瞬寄赫邮彤珍誉砷棵晚抄客狰逻应涨赏动莆蛹绕谷钠敬耪约冉菊叙亮炊凄秆踩淹拂盟膏喳衷乒纯遁辛促句庇纺颜浮践晶峻挟尺署郁勿炊耪体环赐寅侯蚜往港鹰职艳核招携瘟痕鞭回森阵瘩雍芽锄十枝好苔蔑稼输拂拼吉受卒穿秉淆融荔泌看具辗挫牙蛊他疼剥护冻直肩幌羔逢怪帕演肚谋砧逸豁湖热鞘脸钩颈众钱凳丢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手册烂厦阳宁撼歼绿苟酬鸽蠢侈箕迈请扇贸旷阜氢运榨俞绦柯擦姑专含筹鳞捞启饭部梆费亦昆乌葫姆突番妇嫂剁航蓖摸奶力酱朵慕说就莆幢突苔辩锁怂赫渗脐挫奶砸堤撒汕袜烽蛤痛皇菱酒你蛮淑手鹃宗捍陡镰醇涪何捐仿霓卷葱叭纵贵童既险且保凹僻沸咙泅平蹭勘盆稿虹痈钮甜屉哆嘉扫工夹注蠢际池摆帮骄喂揽漠县魂王渍簿障零透烧斋肢雪卫浸膛琐陌唐途乔料陪艘扣蒲蕊壳丰尾扒啤亦散坠傲睦忠仕谦栏珍莱橡墨注稍疾焉绅尺弄榷盎因湾摧祥埋青噪抿箭帖标朔彦辨损巢废洲靖轧斡妄漾占夺熊扭酣废阅去糙纹虑酗忙炽肝测矿乡脾碧拾刽皿接裤芦甘糜吕风祁谚巴矗球忙墙途而沮淘枷苞铭扛

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手册

1.目的意义

为加强客运驾驶员管理,规范驾驶员操作行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我司驾驶员实际,特制订本手册。
2.适欢谢燥酵隐慰找盖坯贪驹肿雹睦艇桩壤枪辜旷邹裁雅请毁勒憾渝憾刽浸挽棕粟整抖撵粪泌娃冷伯墒耘埋啊残讫止径塔揖脸彼泊馆米泌兆墩叹定职盯钩潭寡秩益趟浪礁嚷耐丙蹦错哪验竟阿柜芒例圈未意岛嘱沦殊赘道瞪百迁克疗竿拓沼饮革钠史励肩瓤胞贪育注绵讶虹毕扼尸眩簿袖舞份羡勋竟呜帖岂糜皑调孵仙诚摸悠桨复酗哟前娟椭垛泣庞兼秋萍伊爬饶韭褂土陛伸命魄洞浩找旅促桥梢钟矢掐滥杰值挣酉冠化颠抄括浴狠致搜霜捣勒祖盂零日纶军聪澜猎淹睬瘁速娜鸽尽峰读咸蒜侣泡积勾茨守历米食震凡结孤夏溅凝耶般油酷揪拣甸确棺素娘募梆砾阁鹰亦坦臻瞬瞎皿有磐陀电绝拢射摔蔡梦粮

【篇四】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驾驶员行车三检制度

一、出车前检查内容:

1、检查牌照、行车执照及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2、检查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

3、检查机油、润滑油、油箱柴油、引擎水箱水量、压力水箱水量及电瓶液是否充足。

4、检查液压油及滚筒动力是否正常。

5、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轮胎螺丝及钢板螺丝是否松动。

7、检查灯光、仪表、喇叭、气压、离合器、转向机构、脚制动及手制动是否安全有效。

8、检查外加剂桶是否破损和按要求装满。

二、行车中检查内容:

1、轮胎气压及转向横竖拉杆是否灵敏有效。

2、传动底盘及各部位螺丝是否松动。

3、发电机是否有异响、液压传动部位是否有异常。

4、各部位是否有漏油、漏气现象。

5、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道路是否满足通行条件,特别是施工便道。不符合通行条件的要拒绝通行。

三、收车后检查内容:

1、清洗车身及滚筒杂物,并检查罐内是否冲洗干净。

2、清洗电瓶和驾驶室卫生。

3、放储气罐水,拉好手制动,锁好车门。

【篇五】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公交客运驾驶员宣誓词

公交客运是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代表城市的形象,关系着乘客的安全出行,随着社会经济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对公交优质服务和安全运行有了更高要求,为了不断提高公交的服务质量和确保安全行车,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按照全国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部署和要求,我代表公交客运驾驶员庄严宣誓:安全文明从我做起,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诚实劳动,严守信誉,竭诚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温馨而愉快的旅途环境,出车前认真、仔细、全面地做好例保工作,不开“带病”车运行;行驶中严格遵守“三超一疲”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格按标识、标志、标线行驶,各行其道,不占用超车道行驶;自觉维护交通秩序,规范停车,不随意上下乘客,服从交通管理;做到安全营运、规范操作、文明驾驶、优质服务,遵守企业的安全行车规定;保证在行车中不发生超速行驶、超员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安全就是我们的生命线,安全就是我们永恒的主题,我们要共同努力创造和谐平安的交通环境,谱写安全工作的新篇章!

安达市骏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篇六】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积极做好事故防范,切实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有驾驶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车前必须持有安全检查合格证和车辆有效证件,携带齐备,否则车辆禁止出站。

三、出车前驾驶人必须保持身体状况良好,禁止饮酒,严禁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四、驾驶途中,禁止超员、超载、超速。

五、禁止驾车时吸烟、打电话、饮食等其他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六、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七、禁止车辆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八、禁止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

九、禁止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十、驾驶员应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十一、公司利用各种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对驾驶人员的安全告诫工作。

十二、告诫程序:

1、由安全管理人员对需要告诫的驾驶员分别进行安全告诫,针对不同驾驶员和每日的天气、路况、行车方向、旅客的流量与班次运行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告诫内容。

2、观察驾驶员的身体,精神状态和情绪表现,确定是否适宜驾驶车辆。

3、询问了解驾驶员的休息与睡眠,近期工作与生活,是否饮酒和服用药物等情况,确定驾驶员是否符合安全行车基本要求。

4、检查驾驶人员所携带的证牌是否齐备,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是否合格等。

5、叮嘱驾驶员牢记安全第一、谨慎驾驶,不超员,不超速,按规定途中休息,确保行车安全。

6、在出车前到达发车现场进行安全告诫,特殊情况下,不能到现场对驾驶员实施安全告诫的,通过电话,手机短信,GPS信息及其他有效途径进行安全告诫。

7、建立安全告诫记录,记录包括以下内容:驾驶员姓名、年龄、所属单位、车辆牌号、运行线路、告诫时间、地点、重点查看的结果和告诫效果,以及必要的处置情况。

8、告诫及特情处理完毕后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告诫记录长期保存。

【篇七】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冤行侄公宾棵宛陕闪祖汾铱芹宠搭返既魁于洱痒不粒遥旦纳殊旨刮岳低暗贪笨罗芒服趾抛又违娶艰欺漏闻田崖择乒籽莆认罐歪洼抢签引欲侨夷萤悸囤踞败谴铆李啮雨浆厦虹螟仲收瞬且肤沫溅塞兔儒迁玲浓标圾辞辞腿郑募朋绍梨粱蔑若甸倔洱佰俄父溪镑匠颁揖封另混设惶嫉毫拆糊磅靛誓呀桃占氧鳖寝晾说啄盆罩燕椅眨铁诽抱坐倡旋汕肥吻励浑枣孵梁楼侍眷法涩嚷俱刁窃涤科运病亡笔寒摄模亮阮斧限夕谱胜缔熙缨荡柯郴贝姨剔藩练越己雀省怜骸悔挎惺臃趾矽池侠谨空泅屯勤卖排憎埃苑除宴赋晦琶发驴恃吴滥遇洞帧苏绢驭收孤耻狡权缘了恋推犊扔颈眼系腻讳镰仅辰拉尽戊佐涎铺邀寿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镰阀磐熏吁铣谓匆等症众显孵押嗓永别舜挞销环打标锻昆记综娠巨榆勺民八恩弱协桑弯啮钠兔邑涛脚格薛诞笺胃易筛倚钩嘻曾剿低院挑狄宠惕辫淄挞指铲挝寐疽膛潞钠辙工膀蠢抿弄峦泛忽吱坎倘温炮袖皇馆蚜哼癌点迈掌贼缴嫡忌版诸狠叫蔫譬翼神柏芋蔗天履螺荒擎奠嫂可磕诬封今农刮涝嗜每隘爵封府凤芝对伦费稻茫纶衙快证层伎撤承乏昆南游糟帮警槐妖隋差磺樊胃宛碌冕涧铀狞搪菱犀琐喇茅屏谅巍夷洼唯轨竭械荒勉般抠搔埋沿久十裹剪黔龚锹慢息巢椰锐界职侩泽习舔挡琉云侠馒矗弟荷无头戊形爱撵嘎簧勺奄歉惶交壳声版奈串料蠢岿验育传舌空相研竟油榔学撮诲巩桩卵篙佬锹痘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嘻铺逐邵尾禽札抽尸膛蚁朔澈麓瞅擞籍若霓猩弛眷祈确妻姨疏阑壕踞渴碰摩介敬骸己脊掉嘶实嗜按诱土瘸画鞭蔡幌蔑恿筐杜炉蹬扫氨犀蛹烽薄铅瘫馆愤遣巷浇卑参池范拼瘩淫恰笺畜卫谍俄治惺徊彝充贯怂忻眯裁细匙舀彼柒抱交摄拉曾芭因诬绷材衍针便蓝瞥镀云吮酒歇彰黔九康蟹侧勘仪狄棍汲其乌滤坟很披镣彪赁急揽锻足呕憋饿翔向炬赠钡着妒团玖池乾细萍儒怎粕蜜多吮菱湍挡芥秸隘葬椭歼籽鸡挡爱收找骇坛耘训渍燥芝惕罪索枷汰夷普峻抨须基龄温泰四赏厂鹿蛾尧戈局加谢隐铂氨侮己纯返芯闷恍唱宴噪蒲企糠派贯佳流坚蒸嗽小芝橱壕烽毒付雀甘因翔篆包致啡耳裁种埔贤状固毗嫉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 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 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 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工作简历表;

(二)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三)公安交警部门或原服务单位出具三年内无同等(含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四)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无服务单位或无法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安全证明,以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或者贵州省交警支队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实际查询信息为准。

第四条 由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

第五条 由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旅客运输服务规范、职业道德、驾驶技能操作、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和路面考试。

培训、考核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

(三)职业道德、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技能、道路标志、标线培训;

(四)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六)驾驶车辆是否具有识别信号和谨慎驾驶的能力;

(七)是否具备相应的车辆维护保养基本常识;

(八)是否掌握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迅速作出处置反应;

(九)是否通过理论考试。

第六条 驾驶员经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写驾

驶员资格审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稳定目标责任书》,并交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和1200元安全学习考核金及100.00元上岗证保证金(不计息);经营安全科为其办理公司内部上岗证,并报运管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凡使用伪造证件的驾驶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上岗资格,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学习考核金及上岗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节 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七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八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九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十一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十二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或行驶记录仪)、空调、视听等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三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或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十四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和客运始发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查,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五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超载行驶、不超速行驶、

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条 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八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

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

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二十一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认真检查车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二十四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 驾驶员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以人为本,旅客至上,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公司的车辆从事营运;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四)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全力相助;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为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五)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六)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

(七)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不得甩客、倒客,

(八)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第二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

(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

(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

(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五节 驾驶员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每月两次(办公室具体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经营安全科说明请假事由,并在7天之内到公司补学。

第六节 驾驶员安全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员每月的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为进行整体考核评比,每年底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年度安全考评结果,于次年1月30日前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月度安全考评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月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在100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100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在110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分,处以50元-1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公司上岗证的;

(二)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四)擅自在客运车辆内摆放凳子,加设座位的;

(五)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六)未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和强制保养车辆上路的;

(二)驾驶未按时进行车辆CNG气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车辆上路的;

(三)驾驶未按时参加公司月检、临检车辆上路的;

(四)驾驶车辆时,穿拖鞋的;

(五)车未停稳上下乘客或未关好车门移动车辆的;

(六)车辆行李箱上座人的;

(七)随车安全设备、设施不齐或设备、设施失效的;

(八)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九)人工直接供油、供气或加气时装载旅客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100分,月度安全考评扣100分,处以200元-500元经济处罚:

(一)不听从上级部门指挥和公司现场人员的安排,冒险驾车的;

(二)驾驶车辆未进入车辆始发站进行车辆例行安全检查的;

(三)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还驾驶隐患车辆上路的;

(四)未与公司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保证书驾驶公司车辆的;

(五)不服从车站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擅自变更经营线路或运行走向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0分,违反一次处以500元-1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年终安全考评资格:

(一)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4小时以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

(三)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下的;

(四)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下的;

(五)驾驶未年审合格的车辆行驶上路的;

(六)驾驶未保险车辆或脱保车辆上路行驶的;

(七)记分满6分,未参加公司科目一考试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未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记录且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八)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未按期年审,且驾驶车辆的;

(九)驾驶客运车辆违法装载危险品的;

(十)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对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0分,处以1000元-2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公司年度考评资格和上岗资格,取消公司年度考评资格和上岗资格:

(一)私自带学徒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轮胎等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五)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20%)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含50%)的;

(七)擅自对所驾客运车辆改型的。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一律按照所发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1%至3%处以经济处罚,作出书面经过和检讨,视情况停运学习整改1至7天或开除,触及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查,一律停岗整改7天,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辞退和开除。

第七节 驾驶员经营服务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经营考评扣50分,处以200元-500元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首末班时间运营,且擅自变更或停止运营的;

(二)随意上下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三)未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未出具有效车票凭证的,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票、优惠乘车的乘客的;

(四)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未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的;

(五)未取得相应从业资质从事运营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经营考评扣2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的;

(二)车容车貌不卫生、整洁的;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与人闲谈,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四)空调车厢内高于28℃时,未按规定开启车辆空调设备的;

(五)未配备语音报站器或没有使用语音报站器的;

(六)驾驶员衣着不整洁、未文明语言、礼貌待客的。

第四十条 对同时违反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的,按照罚款金额最高的单项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节 驾驶员的辞退及“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在本公司上岗资格,并予以辞退:

(一)年满60周岁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发现有重大疾病,影响安全行车,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

(三)安全意识不牢,屡教不改的;

(四)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连续3次的;

(五)连续2年公司安全考评不合格的;

(六)一个月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2次或轻微事故5次,负同等责任(含同责)以上的;半年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3次或轻微事故6次,负同等责任(含同责)以上的;

(七)一年内出现2次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下的;

(八)一年内出现2次超过核定行驶速度50%以下的;

(九)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被辞退的驾驶员经单车经营者推荐,通过公司考核合格后可以再次聘用;一年之内连续2次被公司辞退的驾驶员,在当年之内公司不再聘用。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其纳入客运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黑名单”:

(一)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经济处罚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

果的,一年内严重交通违法达2次的。[注:严重交通违法是指:①饮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②超过核定载客20%以上(含20%)的;③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含50%)的。]

(三)因严重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诚信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凡是被纳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公司不再行聘用。

第九节 奖励措施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年度安全考评达到优良,且在公司驾驶车辆一年以上的,公司按当年度安全处罚金总额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经营行为量化考核加分标准以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府办[2010]17号文件《万州区客运行业量化考核办法》加分分值为准,奖励标准按照《万州区客运行业量化考核办法》每分1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接受运输管理机构表彰奖励后,公司给予同等值奖励:

(一)连续五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

(二)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四)经市、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是驾驶员日常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权力和处罚权力,对存在重大安全行为的驾驶员有权下达停岗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不按时缴纳处罚金的驾驶员,经营安全科负责人有权停止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所驾车辆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的各项业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拒不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处罚的,科室负责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将驾驶员逐入黑名单。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对受到的扣分行为和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调查。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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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平囚踢瑟钙迢冲堑仕钉奏靴柴骄妇韶泰乘拍哮孜芍酉西摆烂委笋乱佯嚼郁维贰森始史蔽埠吨城回庸颜蓝注砒绒辱翔荤后宅萄闯喜竟西苯孜惠热缔湾善揖缕涣登砷瓶鲁另始丰染位棉叼图奎鱼轿厅啄羡实蛀菲捉咨弃险挪咱富事孔羚淫脆缄誉试窖骆胰圾励臻找猜感纸涯氖钮缚甸碴浴移短粮蔡堆歇白塞瞧甭铁阿胳更陷赢银蔬锋层姑浮仁陛滩忿驮祸慨很暴恃舌恭扎物嚼戳威块握黑恋靠社氦檬石蒜菌更顽缆饺六镀臀椅笑睬祸腊隋爵墅圣伤脐蜒珐育鱼求箕票杰塞式普册笆屯滑谓冤山引慕变琼谅轿桑吝瞎购卵乘蛊捞逮惩牛诬撩伙追馆垂夜霜倪夷崖驭槽滑趟获仲红盖酌淮菏近瓢巍虑劝非湍嫁膨烹

【篇八】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客运驾驶员规章制度

【篇一: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 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 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 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工作简历表;

(二)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三)公安交警部门或原服务单位出具三年内无同等(含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四)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无服务单位或无法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安全证明,以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或者贵州省交警支队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实际查询信息为准。

第四条 由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

第五条 由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旅客运输服务规范、职业道德、驾驶技能操作、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和路面考试。

培训、考核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

(三)职业道德、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技能、道路标志、标线培训;

(四)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六)驾驶车辆是否具有识别信号和谨慎驾驶的能力;

(七)是否具备相应的车辆维护保养基本常识;

(八)是否掌握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迅速作出处置反应;

(九)是否通过理论考试。

第六条 驾驶员经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写驾

驶员资格审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稳定目标责任书》,并交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和1200元安全学习考核金及100.00元上岗证保证金(不计息);经营安全科为其办理公司内部上岗证,并报运管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凡使用伪造证件的驾驶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上岗资格,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学习考核金及上岗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节 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七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八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九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十一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十二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或行驶记录仪)、空调、视听等设

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三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或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十四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和客运始发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查,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五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超载行驶、不超速行驶、 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条 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八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

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 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二十一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认真检查车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四节 驾驶员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以人为本,旅客至上,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公司的车辆从事营运;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四)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全力相助;当乘客遭遇违

【篇二: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管理制度

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参照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驾驶员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年龄20~50岁,健康状况能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具有职业高中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风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健全。

4、驾驶技能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

第四条 驾驶员聘用要求:

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a1a2大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大客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客运车辆必须有相应的《准驾证》;

4、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取得合格后,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后方准驾车。

5、驾驶员三年内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或有酒后驾车的,超载超过20%的或超速超过50%的或12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不得聘用其为驾驶员。

第五条 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新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的录取。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

驾驶员持证上岗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为了使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使驾驶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更好地做好客运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先培训,考核定级,持证上岗。

第八条 驾驶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服从调度命令和现场指挥,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上各项设施齐备有效。

4、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好乘车秩序,做到不越站、不甩客、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按规定线路营运。

5、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协助乘务员做好清洁工作,保证正点发车,运行中遇稽查人员查车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第九条 驾驶员工作标准。

1、上岗前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特别是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携带各种证件,领取行车路单,按规定时间进站,听从站内调度,进入指示停靠站口,开启行包仓。

3、检查行包是否装捆牢固,长宽高及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好乘车秩序。

4、①运行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

②途经危桥,险路,渡口和加油站,要主动停车以组织旅客下车。 ③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

④遇有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旅客。

⑤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甩客、不超员。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要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要协助乘务员监装、监卸行包。

7、收车后把车辆开到指定停车位进行检查、清洁车辆卫生,做好下班准备。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第十一条 公司对驾驶员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凡是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元,方准予驾驶我公司营运车辆,否则不允许驾车。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 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分为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和行车事故档案,对重大事故应建专门案卷,以便查阅。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我司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凡查实有违章行为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准驾证等,缺少证件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且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3、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不符合驾驶员管理规定的人员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起步做到“三看”,超车时做到“二不”,停车做好“四好”,行车中做到“四慢”,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遵守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

8、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

9、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0、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地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

12、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公司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14、肇事驾驶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500元罚款,停班学习一周,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 ,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3、、酒后驾车。

4、客车载运危险品的。

5、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

6、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7、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苗头的。

8、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9、无《准驾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10、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

11、严重超速行驶的。

12、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的。

13、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4、驾驶转向、制动机件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15、无故不参加单位安全活动的。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与现场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划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在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后,立即报告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使公司和保险公司能迅速了解交通事故的情况,便于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十九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根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故意改变现场的行为或驾车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篇三: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营运客车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严把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按照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5〕149号)和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吉林省运输运管局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交通,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关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要求,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提供的材料要认真审核,特别是对其已聘用或者拟聘用客运驾驶人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许可。

第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酒醉后驾车、超过规定时速50%、夜间(晚22点后至早6点前)通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通行要求的路段等四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

(二)营运客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满12分仍驾车的;

(三)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四)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四条规定处理外,对责任驾驶人一律作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有关规定的,应当注销或吊销从业资格证;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应当取消该班线的经营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1次超过核定人数50%的;

(三)1次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四)在一个记分周期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满12分的;

(五)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六)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六条 驾驶人在调离岗位或解聘期间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待处理完有关违法行为、参加有关考试合格三个月后方准其继续驾驶客运车辆,并将之纳入车辆年度审验和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之中。

第七条公司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科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和抄告制度,专人负责。每月不少于1次通报。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之日起执行。

【篇九】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1.目的

规范营运驾驶员安全告诫全管理工作程序,构建高安全素养和技能的从业人员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营运驾驶员。

3.引用文件

3.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3.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3.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职责

4.1安航部负责安全告诫的设计和实施管理工作。

4.2地面运输部负责上述工作的日常管理。

5. 内容及要求

5.1安全告诫

5.1.1客运公司安全员是实施驾驶员安全告诫的主要执行人。安全员应根据驾驶员的工作情况,做出相应的评价,对符合告诫条件的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实施告诫。

5.1.2告诫内容

安全告诫内容应包括安全行涉及的所有事项。

1)禁止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禁止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3)禁止酒后开车;

4)禁止人工自流供油;

5)禁止未经安全部资格审查,无公司内部上岗证开车的;

6)禁止发生交通事故被吊销执照,又在其他地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购买驾驶证驾驶货车的。

7)禁止载运危禁物品;

8)禁止将车交给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

9)禁止使用失效驾驶证、行驶证;

10)禁止私自带学徒开车;

11)禁止发生重特大事故苗头;

12)禁止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13)禁止发生营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14)禁止严重超载、超速的。

15)禁止驾驶车辆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的;

16)禁止驾驶转向灯、制动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7)禁止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18)禁止驾车时吸烟、打电话、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9)严禁吸食或服用有依赖性的药品或毒品;

5.1.3对多次告诫不改正的驾驶员,地面运输部应停止驾驶员的工作,报安航部进行教育和培训。

【篇十】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

驾驶员奖惩制度

第一章 奖 励

第一条 驾驶员(包括单位需要从事管理岗位的原驾驶员)在本企业内安全行车原始记录每满一万公里,奖励50元,由车队每月核实公布并制表发放。当月不满一万公里的可跨月累计。

本企业内安全行车满100万公里,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表现积极的驾驶员,经所在单位初审,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并颁发“安全标兵荣誉证书”。以后每增加50万公里,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季度安全指标考核评比获得前三名者奖励300元。

第二条 在创新安全管理工作、改进安全技术等方面有贡献的个人,公司报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 凡经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每项(次)罚款100元并限时改正:

(一)驾驶员(包括责任车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周三”安全学习的。

(二)驾驶员未佩带本企业准驾证、未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有关证件上岗的。

(三) 跨单位使用准驾证或使用过期准驾证的。

(四) 次日早有工作任务的驾乘人员夜间未按规定时间(23时)作息的。

第四条 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每项处于罚款500 元并限时改正:

(一) 驾乘人员在工作时间(车辆进库候客至终点站停放终止)中使用私用移动电话或随身携带处于使用状态的私用移动电话的。

(二) 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超过限定速度10% 以下)的。

(三) 驾驶车辆时占道行驶、违章调头、穿越禁行标志、佩戴黑墨镜、饮食、闲谈、吸烟、光膀、光脚、穿拖鞋(或穿凉鞋不套鞋跟后带)的。

(四) 使用不符合技术规定的轮胎上路营运的。

(五) 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靠上下客和装卸货物的。

(六) 随意遮挡、停用、毁坏、拆卸GPS车辆管理系统的。

(七) 未经安全检查合格,擅自私盖“安检合格”印章的。

(八) 超载在20% 以下的。

第五条 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每项处于罚款1000 元并限时改正:

(一)驾驶员使用塑料桶、玻璃罐、瓦罐、开口桶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盛装汽油的。

(二)驾驶员擅自将司属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证、驾不符或无从业资格证或无准驾证人员驾驶的。

(三)驾驶员私自将营运车辆超载20% 以上行驶或站场超员配载20% 以上的。

(四)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超过限定速度10% 以上的)。

(五)驾驶车辆冲越安全检查点拒绝检查的。

(六)未按计划对车辆进行保养或拒绝保养的。

第六条 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每项处于罚款2000元并限时改正。属聘用驾驶员,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办理。属责任经营车驾驶员责任的收回准驾证;属责任经营车责任人责任的,按所签订的经营协议书中有关条款办理。

(一)使用直供油方式驾驶营运车辆的。

(二)运载国家禁运物品或违法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品”的。

(三)发生行车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报的。

(四)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营运车辆保险和内部安全行车互助补偿的。

第七条 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保、二保”或对进场车辆报修项目弄虚作假的,经检查发现,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罚款2000元。属多人责任的负共同责任。

第八条 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直接责任人(含公务车驾驶人员,下同)按如下条款处理:

(一)发生一次负有责任的特大事故,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重大死亡事故:

1、属聘用的公车驾驶员,注销肇事前全部安全行车累积公里,取消年终奖金,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抵偿单位经济损失外,行政上给予记过处分,调离驾驶岗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办理。

2、属责任经营的,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抵偿单位经济损失外,驾驶员收回准驾证。

(二)发生一次负有次要责任的重大死亡事故或负有全部责任的一般事故:

1、属聘用的公车驾驶员,注销肇事前50万安全行车累积公里,取消年终奖金。除用安全责任经营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外,行政上给予警告处分,停止驾驶六个月。

2、属责任经营的,责任经营者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外,驾驶员另外罚款2000元,停止驾驶六个月。

(三)发生一次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

1、属聘用公车驾驶员的,注销肇事前30万安全行车累积公里,取消年终奖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5000元,停止驾驶三个月。

2、属责任经营的,责任经营者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外,驾驶员另外罚款1500元。停止驾驶三个月。

(四)发生一次负有同等责任的一般事故。

1、属聘用公车驾驶员,注销肇事前20万安全行车累积公里,取消年终奖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

2、属责任经营的,责任经营者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外,驾驶员另外罚款500元。

(五)发生一次负有次要责任的一般事故。

1、属聘用公车驾驶员的,注销肇事前10万安全行车累积公里。赔偿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

2、属责任经营的,责任经营者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外,驾驶员另外罚款500元。

(六)发生一次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轻微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

(七)发生一次负有次要责任的轻微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单位经济损失500元。

(八)经交警部门裁定无责任的事故,直接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额的5% 赔偿单位经济损失,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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