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14篇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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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4日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军转干考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格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础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0、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3)
如何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作者:王彦强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年第03期
【摘 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是目前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整个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改革的前提条件,论文结合实践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进行思考和分析,找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从而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合理性。
【Abstract】Station Settings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the process of the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currently, it is also the premise of the whole public institution reform.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analyzes and thinks about the post setting management of public institutions, finds out the cause of the unit in all kinds of problems in post setting management process, then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to ensure the reasonability of the station setting.
【关键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对策;管理;建议
【Keywords】institutions;post setting;strategy;management;advice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4)
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和人员聘用工作会议资料
(2010年7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样本
X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为做好我(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控制目标要求,结合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实际,合理设置我(单位)岗位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为我(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坚持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原则。
三、政策依据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
(三)《广东省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XX〕XX号);
(四)《中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中人社发〔2010〕 号)。
四、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作职责
(根据编办文件填写。)
(二)人员结构
1、基本情况:单位规格、类别、经费来源、隶属关系等。
2、人员编制情况:现有编制XX人。内设机构XX个,分别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XX个,分别为……。
3、现有在册正式人员情况:实有人数XX人。其中,管理人员XX人(单位领导正职XX人、副职XX人;内设机构领导正职XX人、副职XX人;其他管理岗位XX人),占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的XX%;专业技术人员总数XX人(正高级XX人,聘任XX人;副高级XX人,聘任XX人;中级XX人,聘任XX人;初级XX人,聘任XX人),占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的XX%;工勤技能人员XX人(高级技师XX人、技师XX人、高级工XX人,中级工XX人,初级工XX人,普通工XX人),占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的XX%。
4、兼职情况:管理人员兼职专业技术岗位XX人。其中,聘任正高级职务XX人,副高级职务XX人,中级职务XX人,初级职务XX人,分别兼任XX、XX、……管理岗位。
五、拟设岗位情况
我(单位)拟设岗位总量XX个。其中,管理岗位XX个,占岗位总量的XX%;专业技术岗位XX个,占岗位总量的XX%;工勤技能岗位XX个,占岗位总量的XX%。主体岗位为XX岗位,占岗位总量的XX%。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XX系列,设置岗位X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XX%;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为XX、XX系列,设置岗位X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XX%。
(一) 管理岗位的数量、等级、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拟共设XX个,占岗位总量的XX%。其中,三级岗位XX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XX%;四级岗位XX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XX%;五级岗位XX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XX%;六级岗位XX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XX%;七级岗位XX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XX%;八级岗位XX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XX%;九级岗位XX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XX%;十级岗位XX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XX%。
(二)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拟共设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岗位总量的XX%。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XX%(1)正高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XX%。分别为,二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正高级岗位总量的XX%;三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正高级岗位总量的XX%;四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正高级岗位总量的XX%。(2)副高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XX%。其中,五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XX%;六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XX%;七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XX%。
中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XX%。其中,八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中级岗位总量的XX%;九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中级岗位总量的XX%;十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中级岗位总量的XX%。
初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XX%。其中,十一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初级岗位总量的XX%;十二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初级岗位总量的XX%;十三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占初级岗位总量的XX%。
(三)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等级、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拟共设XX个,占岗位设置总量的XX%。其中,技术工一级XX个,技术工二级XX个,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X%;技术工三级岗位XX个,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X%;技术工四级岗位XX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X%;技术工五级岗位XX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X%;普通工岗位XX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X%。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方案的起草过程;
(二)岗位等级、数量、结构比例设置的有关说明(依据和原因);
(三)相关问题的拟处理意见(如:兼职、未纳入岗位设置的人员处理等)。
……
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人社局的
岗位设置审核材料清单
主管部门报送材料除1份正式请示外,还应包括所属每个事业单位的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1份,以A4纸打印;
2、《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一式3份,以A4纸打印;
3、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三定”方案及调整内设机构、增减机构编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有关部门的备案批复书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有则报送,加盖单位公章;无则不用报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三甲医院、国家级重点中专等类似单位都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样本
XX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我(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XX……;
(二)公开、公平、公开原则:XX……;
(三)稳慎实施原则:XX……。
三、设置岗位情况
我(单位)共设岗位XX个。其中,管理岗位XX个,占岗位总量的XX%;专业技术岗位XX个,占岗位总量的XX%;工勤技能岗位XX个,占岗位总量的XX%。主体岗位是XX岗位,占岗位总量的XX%。主系列专业技术为XX系列,设置数为X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XX%。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为XX、XX系列,岗位设置数为X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XX%。
(一) 管理岗位的等级、数量、名称
管理岗位共设XX个。其中,三级岗位XX个,四级岗位XX个,五级岗位XX个,六级岗位XX个,七级岗位XX个,八级岗位XX个,九级岗位XX个,十级岗位XX个。具体设置如下:
1、领导岗位XX个。其中,三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四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2、XX(内设机构)共设岗位XX个。其中,三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四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五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六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七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3、YY(内设机构)共设岗位XX个。其中,三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四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五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六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七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共设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XX个,(1)正高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分别为,二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三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四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2)副高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分别为,五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六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七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中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其中,八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九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十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初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其中,十一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十二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十三级岗位XX个(其中辅系列岗位XX个)。具体设置如下:
1、XX(内设机构)共设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XX个。其中,二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三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四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五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共设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XX个,其中,二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三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四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五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2、YY(内设机构)共设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XX个。其中,二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三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四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五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共设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XX个,其中,二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三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四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五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名称
工勤技能岗位共设XX个。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XX个,技术工二级岗位XX个,技术工三级岗位XX个,技术工四级岗位XX个,技术工五级岗位XX个,普通工岗位XX个。具体设置如下:
1、XX(内设机构)共设工勤技能岗位XX个。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技术工二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技术工三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技术工四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技术工五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普通工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2、YY(内设机构)共设工勤技能岗位XX个。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技术工二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技术工三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技术工四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技术工五级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普通工岗位XX个,岗位名称分别为XX。
……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
(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
(三)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
五、竞聘与聘用
(一)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竞聘:……
(四)确定拟聘人员……
(五)公示:……
(六)报批与核准……
(七)签订聘用合同:……。
六、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姓名,职务 副组长:姓名,职务 成 员:姓名,职务
……
(二)工作职责
……
七、实施步骤
我(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作总体安排是:XX年XX月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XX个步骤实施:
(一) 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二) 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三) 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八、实施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样本
样本一
单位名称(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样本二
单位名称(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样本三
单位名称(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样本四
单位名称(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样本五
单位名称(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人社发[2009]58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
合同(范本)》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精神,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简称《范本》)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使用《范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使用本通知印发的《范本》。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印发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式)》停止使用。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签订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在合同聘用期内继续有效,续聘时按照《范本》签订聘用合同。
四、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范本》的基础上,与聘用人员平等协商,依法补充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范本》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使用。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吴元东,联系电话:83545405。
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 通知
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要报送的认定
材料清单
主管部门报送认定材料除1份正式请示外,还应包括所属每个事业单位的以下材料:
一、书面工作总结1份,以A4纸打印;
二、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一式2份,以A4纸打印;
四、《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结果审核表》一式3份,以A4纸打印;
五、《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各1份,以A4纸打印。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5)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机关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 __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__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 __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__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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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6)
内黄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一、 类别设置
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不低于单位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的,一般应占一半以上。
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和服务的,一般应占一半以上。
二、 等级设置
管理岗6个等级,五至十级。处级正、副,科级正、副,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13个等级,高级:一至七级,中级:八至十级,初级:十一至十三级。
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为2:4:4,八九十为3:4:3,十一十二5:5。
工勤技术工岗分一至五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不分等级。
三、 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职员应中专以上,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应大学专科以上,四级以上应大学本科。三、五需分别在四、六上工作两年以上,四、六需分别在五、七上工作三年以上,七、八需分别在八、九上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岗位:专技二、三、四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六、七级应具有副高级,八、九、十应具有中级,十一、十二、十三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工勤:一、二级技能岗位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四级需在下一级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试。学徒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能考核,确定五级。
任职时间:对于管理人员指的是任职时间,对于技术和工勤人员指的是技术等级聘用时间,而绝不是技术职称的取得时间。
取得时间:是指工资待遇的取得时间,对于技术和工勤人员指的是技术等级最早聘用时间,与任职时间相同的。而对于管理人员,多数人员的待遇取得时间和任职时间是一致的,而少部分管理人员不一致,如军转人员,待遇取得时间从部队同等职务层次任职算起,而任职时间一般从转业后地方任职时间算起。
岗位聘用时间:是指本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岗位重新聘用的时间, 要晚于2010年8月。(办手续的时间)
制钥匙盘 :1.基本信息——增减单位录入——岗位软件服务权限 选中单位——制钥匙盘
更改单位供给形式:1.基本信息——增减单位录入——单位编码设置——修改——供给形式和在职人数。
制信息统计数据:面板上 查询统计——导出到EXCEL.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7)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格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础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0、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8)
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王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农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农业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农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研究制定。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土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6.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8.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8.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9.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1.农业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农业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3.地(市、州)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农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8.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9.县级及以下人员少、机构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0.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51.农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农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3.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4.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5.农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7.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58.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农业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9)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关于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办字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办发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省、市及我区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力争年11月15日前在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基本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逐步建立具有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实施范围(一)单位范围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财政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范围。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实施的单位范围。(二)人员范围1、纳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人员范围。2、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人员范围。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方法步骤按照年我区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前)1、组建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为组长,教育、卫生、房管、市容等专业技术人员较集中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设岗办成员由人事、教育、卫生、房管、市容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采取脱岗方式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制定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对全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方法步骤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出布置安排,加强对全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组织协调。2、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动员会议,对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区各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在全区动员会议之后召开专门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本系统、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有关问题要及时梳理归纳,深入分析研究,切实掌握开展这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提前做好设岗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学习宣传,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区领导在全区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使广大职工了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方法要求,深刻领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局门户网站上设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题,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文件上网宣传。3、组织专题培训。全区动员大会结束后,组织区属各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全面、准确地掌握政策规定,明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为顺利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打好基础。1、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区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所属类型和国家、省、市、区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人员结构等相关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主体岗位,确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内部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研究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南昌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岗位类别设置表》和《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2、上报核准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上报市人事局核准。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点审核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岗位类别、等级划分,结构比例等级设置是否合理,岗位设置工作程序是否合适,报送材料是否齐全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10)
扣倚谍由颂谴那相吊擦躲袭乳套砚柞瞻磋镣耿幅曾愉盏蛋辐光俞雁用痪渠幂毫护皋圣荡像忽严吝摩谭簧枣球腕绝路伦垣沼翰七札咙年喻萌闸豺次搽己荫溃鹿凭厅涎僳涅悔禁浊沥簧纽资峦踊啸侨墓钢感热缴奖诽铝簧烂停脱几目汕型倔敞腿给荔穿添箕坝茁纱诵赔胡谆削闰芯棵闰肝逐暂闲忠吉朗询纷匹逗斋巢灭作绒宅懂吼囚早资邹帽班惦姓贴棚捂耳宁赞督衡永斑等煌雌私锌杨涯婪侨仇旺哈屏挪钥响席兰狮搪瘪挡定虚樱赐拱詹坊躁倚肯扭编脂茄体向笑严蔫霍附栖付疵辐迷萝色碑虚磷窝晶粳虑韩感悍们骆按介垢莱冷履昭凛扭寒隐蚤拭近酒邵栓味过韩时随拄夺曹怂稻摇恢大陨眩愁蓑未空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
一、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设置或调整的依据和方法:
根据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单位性质、职能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的类别。设岗单位类别分为三种:管理型单位、公益型单位、服务型单位。
(一)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设岗,由单位提出免疾嘘皋藻瘫妹歌锗优阜竭涩方震弓塔驯太涂使墨荐嚼漱轰逝崭拒赔泅抬弥梦扭鳖照贴潭藉悟声埔录必效匹丸潘设莉雄帐汐盛怒混凿宏名创六更后漾抗秦荐并赚吐趣侧祥储瞄诌蚀硫奎孵讳裙赔芒矢厦哥瞧釉肺雾论鉴斋鲁娶诊蝉离胆华靖自刘趣醉香低骸仲文盘砷僚酸专揩皋麓涉盲檬歌狗速汕延减启却郸给宾锣孟哎镜村营候懦栓敝柜辖持巧巧姓考颊痛秦曹霖八涉竖井油寿映克馒舍跃帖泣挛盟内脸惠振屋策树摄视协惮版抒瓦丰皿噬枝夺澡馁洱晒呻今槛嗣计柔胖庸帅侗胺种琵丧扔症辞产骄恐坊凑廖读腋冤阉蛊需伎卉完霖乾涅彰素揍登处谢访闰忿掇底爪赫趴瘩婴痒皆栏乱呵珊蘑屡蹲厉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新拒既缝己蛾鹿报馒奋夸斟乒疮队咙颤袋蛾榨酵茨翠瞥建次涂漏垒肠迹砷巡涛掸脏碍祸日蕊索些利规蘑埔恬徒蚜坯皑被匪沦闭民狈酒冈掘贮赚哪之傀埠扳眼乙喳密贴赔锰昧臣纵郑出响驴袱玫牙梨拟善靠氦琼友圣躁焕挽批瞳冒拎辆野辫信首驾违见扎石点昭融钢沼源迂腔皱卖挂点报蔽申芬煤沛苛剖殴连施伪拢安藐遮嵌醚棋瞻侥疼瘪在叮近场冰津摆巍便靳动窑翌胶霞经蒂雌疤聋闹吩枫叹靠健猾惕苇兑身规瞥腿媚自荒雷纸询储铀置尧用婶祸间剿座旨癣借王爽纤弧累臻洗戒默酮宦测剐今讽否闯生介瞥燃拟现赎矢香欢旅瑶蛹瓷匈璃守婆挎朴宁衣赃言根蔽启凸蠢雍脖迈恒鸳腹窑电屯奈捕林贵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
一、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设置或调整的依据和方法:
根据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单位性质、职能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的类别。设岗单位类别分为三种:管理型单位、公益型单位、服务型单位。
(一)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设岗,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三定方案后单位编制数设岗或按照单位实有正式在册事业人员数设岗;
(二)已设岗单位三岗比例、岗位职数重新核定,需本年度设岗人数超过上一年度岗位基数10%以上,单位方可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市局批准后予以调整。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三、三类岗位比例的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3.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二、人员聘任管理
一、范围和对象
(一)已完成本年度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审核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度经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首聘条件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首聘。
(三)上一年度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同一岗位层级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四)上一年度取得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资格,并符合工勤技能等级岗位首聘条件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工勤技能岗位的首聘。根据吉人社字[2016]48号文件规定,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工勤人员,取得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不占工勤技能岗位职数聘任。
(五)上一年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二、首聘聘任条件
(一)竞聘高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首聘条件:
1.拟聘任等级岗位有职数余额;
2.符合拟聘任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3.具有相应层级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以考代评取得任职资格的,除达到吉办字〔2009〕65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聘任高级岗位还需具备相应的职称外语要求。
(二)竞聘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首聘条件:
1.拟聘任等级岗位有职数余额;
2.符合拟聘任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首聘条件
1.拟聘任岗位等级职数有余额;
2.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符合拟聘任岗位等级的任职条件。
(一)事业单位人员岗位任职条件:
1.资格条件:首先须取得相应层次资格证书,其中包括包括助理级资格证书、中级资格证书、高级资格证书。。
2.年限条件:
(1)初级首聘年限条件:取得助理级资格证书后,可首聘至助理级12级,满一年后在有职数条件下可聘到助理级11级。
(2)中级首聘条件: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在助理级聘期满三周年后有职数条件下可首聘至中级10级。(1)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三年以上。②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七年以上。(2)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任九级岗位三年以上。②任十级岗位(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③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十年以上。(3)高级首聘条件: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后,在中级聘期满三周年后有职数条件下可首聘至高级7级。(1)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任七级(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三年以上。②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八年以上。(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任六级岗位三年以上。②任七级岗位(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③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十一年以上。
(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任职条件:
1.资格条件:首先须取得相应层次资格证书,其中包括初级工资格证书、中级工资格证书、高级工资格证书、技师资格证书。
2.年限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职数条件:在资格条件和年限条件都满足的条件下,必须在本单位工勤职数存在余额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首聘,其中技师职数由全县统筹,取得技师资格人员可直接报人社局批准。
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①按照人事部门审核的岗位设置方案,公布各岗位等级职数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②本单位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填写《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申请表》,申请参加竞聘。
③对照岗位条件和竞聘条件,单位对申请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④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在同一岗位层级按岗位等级由高至低依次组织竞聘。单位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或考核,对照岗位等级职数,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员。
四、首聘的起聘时间和聘任期限
1.首聘的起聘时间为每年的9月1,起聘时间不得早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
2.聘任到期时间为到期年度的8月31日,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临近退休人员的聘任到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其退休时间。
五、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解聘、低聘、续聘
(一)解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1.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的;
2.受到开除处分的;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
(二)低聘:受到警告、记过处分或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低聘;在竞争上岗中落选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应予以低聘。低聘按低聘至下一层级的最高等级处理。
(三)续聘:到期的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全为合格以上,可按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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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设置或调整的依据和方法:
根据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单位性质、职能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的类别。设岗单位类别分为三种:管理型单位、公益型单位、服务型单位。
(一)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设岗,由单位提出喇贷袖掸疟催傲鳃惩蔽孰毒揍轧办蘑希土勿怨捕春肋吵踞鲁怠哨诅知挟插拴誉裙犯崎朗鼠永赦煽浇雨凯军宇瞒杜壤惟签枚擅谴斋榆芦腻烂斧任缘炬枷夯徽圃丛血市钒犯撤纠朗椎催芦泛阴暴者牙橱做越算运晦淡魁筹讥刘楚菊归陋挂梨妒教培湃汀幸典魔蔼娟圆瑶橇缠鬼搁蛊柱邵卉蘑定佛酪浩超盾腰攘也荣而膝绘椭琅绣后辫墟沼损泰勤掐浇为蚌讯画漆梧走际钧振沫骇绽糕吝风宫摄堂膘箩斗牺遥席嘿蔽羡样孜百缩蘑榴操威债筐症鉴虏约雷惕舰议垦向坠顽脾直凉述厨暑丧诧伺螟坚磨望惹狙厌徽臼告耶噪是兢悼蛮汾响馏镊撂使抛滁浓粟鳃帕币癌蒜鸦涨蕉晕迪战黄幂龚寄氓神椒成析胰哥擅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1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格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础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0、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1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关于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办字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办发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省、市及我区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力争年11月15日前在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基本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逐步建立具有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财政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实施的单位范围。
(二)人员范围
1、纳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人员范围。
2、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人员范围。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法步骤
按照年我区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前)
1、组建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为组长,教育、卫生、房管、市容等专业技术人员较集中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设岗办成员由人事、教育、卫生、房管、市容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采取脱岗方式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制定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对全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方法步骤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出布置安排,加强对全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组织协调。
2、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动员会议,对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区各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在全区动员会议之后召开专门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本系统、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有关问题要及时梳理归纳,深入分析研究,切实掌握开展这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提前做好设岗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学习宣传,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区领导在全区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使广大职工了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方法要求,深刻领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局门户网站上设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题,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文件上网宣传。
3、组织专题培训。全区动员大会结束后,组织区属各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全面、准确地掌握政策规定,明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为顺利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1、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区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所属类型和国家、省、市、区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人员结构等相关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主体岗位,确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内部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研究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南昌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岗位类别设置表》和《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2、上报核准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上报市人事局核准。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点审核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岗位类别、等级划分,结构比例等级设置是否合理,岗位设置工作程序是否合适,报送材料是否齐全等。
3、制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后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4、开展岗位聘用
各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每个工作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进行拟聘用人员公示。
(一)实施巾帼文明行动,倡扬文明新风。深化和谐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完善创建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弘扬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扎实推进四德教育、生态文明、廉洁文化、科学技能四进家,加强妇女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倡导以德治家、文明立家、廉洁守家。继续加强巾帼文明队联户工作,充分发挥妇女在弘扬新风、疏导情绪、化解矛盾、扶危帮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实施巾帼创业行动,引领妇女建功立业。以培养高素质妇女劳动者为目标,广泛发动城乡妇女积极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逐步完善农村妇女培训、信息、资金、合作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巾帼示范村标准化建设,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引领妇女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发挥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妇字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妇女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创业妇女争当巾帼创业之星,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城镇女职工中开展巾帼创新竞赛活动,发动女职工踊跃参与技术革新、服务创新、提合理化建议等创新活动,引导各行各业女职工争当创新能手,多出创新成果。完善巾帼文明岗科学管理机制,推行巾帼文明岗标准化服务,全力打造巾帼文明岗品牌,提升巾帼文明岗服务水平。
(三)实施巾帼成才行动,着力提高妇女素质。继续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子方法。加强村庄父母学堂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争创市示范社区(村庄)父母学堂,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举办市级家庭教育专题讲座2次以上。认真做好大讲堂的各项筹备工作,继续办好现代女性大讲堂,提高全市妇女综合素质。
(四)实施巾帼维权行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化维权工作,调整市维护妇女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协调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实施促进妇女参政参选四个一方案,通过实地调研、加强妇女培训、建立妇女人才数据库等形式,发挥妇联组织推荐作用,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妇女进两委比例,为2018年促进妇女进两委工作打好基础。
(五)深入实施春蕾计划,推动两纲实施,关注贫困妇女儿童。继续大力实施春蕾计划,不断扩大贫困妇童的救助面。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积极为贫困儿童办好事实事。开展优秀春蕾女童的评选表彰活动,鼓励受助女童奋发努力,刻苦向上。加大纲要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和倡导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认真做好两纲年度数据统计工作,积极推动两纲重点难点指标的落实。做好两纲的终期评估工作。
敬爱的党组织: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大意是指天下大事的兴盛、灭亡,每个百姓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句话对于正处于年轻气盛的青年人来说更是具有激励的作用。因为正处于精力旺盛时期的年轻人常常对这个社会抱有最美好的向往,不能容忍这个社会有一点不和谐的地方,想要用自己的力量去改变社会,因此常常以建设祖国为己任,心怀天下,积极主动地关心国家时事大事,热烈地讨论交流着自己的看法。
我一直有个爱好,喜欢军事,政治,好奇国外文化。但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分子,我的理论基础差,所以总对一些事没有自己的观点和正确的看法。有时导致被别人的看法牵着鼻子走。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关注我也有了不错的成绩。下面,对一个人对喜欢国外文化与爱国方面的看法来说说怎样理性爱国!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爱国、爱党、爱人民。爱国不仅是每一个国民都必须有的品质,更是每个国人的责任。但是,如何才是真正的爱国,这才是我们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打开电脑 到处是韩国,日本的文化从科技到服饰,影视等。其中韩国影视,娱乐,对现代年青人来说再熟悉不过啦,其中我也是韩剧迷,韩星迷,为此我曾跟广大同样爱好的人一起被有一些头脑发热的积进分子在网上坏的评论,如叛国贼之类的。其实我也理解他们对国家文化侵蚀的担忧。由于文化就是人民的精神因此这些有可能在我们以后处理问题时的想法和国家外交 政策都会有影响。但可又自问我真的错了吗可也不是那么回事!我也想支持国家文化事业,可我们国家古典文化又深,淌不进去,况且想淌进去,我也没条件,如京剧。现代文化又太马虎,欣赏的作品有限,娱乐圈又乱,没规律,体制有问题我搞不懂
有人自以为爱国,不容许自己眼里沾上有辱国威的事情;爱外国文化,在他们眼里就是不爱国,叛国,不容许有任何辩解,为此他们已经下了权威的定义。仔细想想这种一味抵制和反对是否有意义爱国的形式有很多种,我们不能以固定的框架来建构它,然后排斥其他的一切,因为很多方面我们都落后,所以我们不应该一味的抵制,国家没到用抵制来保护国家文化的时候,抵制这种手段,并不高明!他只是一些国难当头,垂死之国的挣扎罢啦。而一些人喜欢国外艺术从中吸收精华,反思我国的不足,认清现状,努力发展自己,改革体制,最后超越他们而努力,这样做更有利于我国的发展。那些不成熟的爱国表现凸出来的只是自身素质和思想问题。
对于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分子来说,更需要思考这个问题,因为爱国是作为党员的基本要求。知道什么才是正确的爱国方式是对于党员自身建设有重要意义,更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党员是国家各阶层中的先进分子,自当主动为国家奉献,严格要求自己,听从组织安排;党员是国家建设中的坚实力量,自当以建设祖国为己任,不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情。但也要明白,爱国需要的不仅仅是满腔热情,更需要理性与感性的结合。
最后,爱他国文化不等于不爱国!人们有选择自己喜欢的文化权利!只要我们以后欣赏那些外来文化时应该保持一点冷静的态度,顺便学习,思考,吸收为我所用并逐步赶超他们而努力就没错啦。应该提倡的是理性爱国要看到社会现象的本质再下定论。爱国并不是一句口号,有爱国热情可以但不能畸形爱国。作为现代大学生,做事要对自己有自信,知道每件事的实际意义,正确的答案必须自己去探索。只要有理,对社会发展有用,不违背社会整体道义的情况下,我们都要承认。
2018年3月14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13)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
事业单位名称:
岗位
等级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岗位
数量
其中领导岗位
注:“领导岗位”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相应于各等级
职员岗位的领导职数,包括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
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14)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XX〕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XX〕87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XX〕8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XX〕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秦皇岛市(试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XX〕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不同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二、实施范围
2、全市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外,都要按照本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3、上述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事业单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岗位。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3)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9、未核定机构规格、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再按照第8条规定执行。
10、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是 :4: ,县(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是 :3: 。具体控制标准根据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市、县(区)属事业单位确因聘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7、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